安全生產事故的基本特征:
1、事故主體的特定性。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
3、事故的破壞性。
4、事故的突發性。
5、事故的過失性。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方面的知識,而我國傷亡事故調查的原則是逐級上報,分級調查處理。所以做的任何壹件事情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八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