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和市公安局啟動聯合辦案機制,抽調12人到實地開展聯合執法,對劉向光的開采工具裝載機進行證據保存,劉向光等4人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和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按照國土資源部《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等相關要求,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內蒙古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五壹壹隊測試中心,對劉向光違法開采的原礦石所含銅、氧化銅金屬量進行檢測,並出具了檢測報告;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第二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對劉向光違法開采的礦石儲量及價值進行了評估,並出具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調查報告;委托巴彥淖爾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劉向光違法開采礦石的價格作出價格鑒定,並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具劉向光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鑒定報告,鑒定結論是劉向光非法采出的銅礦石總量為568.55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總價值為5.76萬元。
2008年6月,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對劉向光無證開采的礦產品予以沒收,並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分析本案是壹起無證采礦案件。
無證采礦的危害性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侵犯了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益;二是破壞了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三是可能帶來壹系列的社會問題。如果非法采礦不能得到有效查處,很容易產生礦霸,形成黑惡勢力,影響當地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堅決打擊!
本案中,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在獨立執法受阻的情況下,及時啟動聯合辦案機制,借助公安機關的強制手段,達到打擊非法采礦的效果,是在現有法制環境下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的新路子。案件調查中,及時提請權威機構對非法開采價值進行鑒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鑒定結論進行依法確認,體現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劉向光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總價值達5.76萬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經責令停止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本案已涉嫌非法采礦罪,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關於“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