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工商部門將對冒用他人身份證騙取企業設立登記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通過案件調查吊銷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公司的營業執照),或者註銷企業登記(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許可除外, 登記機關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從而釋放“法定代表人”。
《通知》規定,當事人發現身份信息被冒用且為“法定代表人”的,向工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有撤銷企業登記的明確需求;
二是出示投訴人和舉報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復印件;
三是提交虛假材料的相關證明材料,如丟失身份證的相關證明、相關人員在登記材料上所有簽名與本人不符的相關司法證明等。
工商部門受理舉報後,將對被舉報企業開展“註冊住所現場初查、股東出資意願及登記材料真實性核查、代理調查”工作,並根據調查結果,移送調查、註銷企業登記或移送司法機關。轉入註銷企業登記手續的,工商部門以聽證方式告知舉報人和利害關系人,符合條件的,註銷企業登記,並將相關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成都信用網公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