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督、行政審批、財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條件、開發經營狀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商品房銷(預)售、處理信訪投訴等方面實施動態核查。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資質定級、晉級、降級、換證、重新核定時,應當核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情況。第五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 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工信、水務、電業、文旅等相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相關專業經營單位,確定房地產開發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建設時序。第七條 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以及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配置等規劃條件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條件意見,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信用等級、項目建設周期、市政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要求、代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裝修、建築節能、住宅性能認定、征收回遷戶型、戶數、面積、位置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規劃條件、建設條件意見及其違約責任應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內容。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落實規劃條件意見和建設條件意見情況依法監管。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準。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並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到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將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相關管理部門、機構對項目的審查、批準、處理、處罰意見等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於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階段驗核。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專戶存儲。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本金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資本金存儲、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施工許可前依法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拒不繳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列入失信名單,通過“信用中國”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制度。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其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綜合信息公示表,對許可納入當期銷售的所有商品房要壹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並按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價格公示房源的銷售價格明細表,實行壹套房壹標價。
綜合信息公示表和銷售價格明細表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商品房銷售有關法規的規定統壹監制。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誌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商品房經營者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內容應當合法、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