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燃氣設施保護、液化石油氣氣瓶管理,以及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

縣(市、區) 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燃氣管理內設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引進燃氣專業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務能力。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住建、質監、安監、物價、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的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工程建設第六條 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七條 編制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鄉統籌原則,將燃氣輸送管網設施向鄉(鎮)和農村社區延伸。第八條 城市道路進行規劃建設時,燃氣管網及附屬設施應與城市道路實行統壹規劃、同步建設。第九條 新建燃氣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範規定,同時設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第十條 燃氣工程經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燃氣專家組進行竣工驗收,且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並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第十二條 在城鎮燃氣輸送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建設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單點供氣站。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依法取得燃氣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管道燃氣經營者劃定經營區域,保障安全穩定供應,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充裝業務的,需要辦理氣瓶充裝許可。

燃氣經營者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除外)。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覆充裝站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鋼印。

鼓勵燃氣經營者積極采用智能閥氣瓶並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範圍內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做出妥善安排,並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不得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經營(供應站)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於銷售經營的燃氣;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三)在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壹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公布並履行服務承諾,設置咨詢服務電話,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組織專業人員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解答用戶咨詢,並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