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
(二) 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
(三) 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四) 協助財政 、 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對於屢催不繳的,應依照稅法協助扣收入庫。
(五) 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的工作。
(六) 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 國庫的主要權限如下:
(壹) 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和收入機關所收之款是否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法不繳的,應及時查究處理。
(二) 對擅自變更各級財政之間收入劃分範圍、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帳戶之間存款余額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三) 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辦理退庫的,國庫有權拒絕辦理。
(四) 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
(五) 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 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第十二條 各級國庫應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嚴密核算手續,健全帳簿報表,保證各項預算收支數字完整、準確。第十三條 國庫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熱愛本職工作,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對堅持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敢於同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作鬥爭的,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打擊報復國庫人員的,要嚴肅處理。第四章 庫款的收納與退付第十四條 國家的壹切預算收入,應按照規定全部繳入國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第十五條 國家各項預算收入,分別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負責管理,並監督繳入國庫。繳庫方式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規定。第十六條 國庫收納庫款以人民幣為限。以金銀、外幣等繳款,應當向當地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後繳納。
經濟特區繳納庫款的辦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籍人員繳納庫款的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規定。第十七條 預算收入的退付,必須在國家統壹規定的退庫範圍內辦理。必須從收入中退庫的,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從各該級預算收入的有關項目中退付。第五章 庫款的支撥第十八條 國家的壹切預算支出 ,壹律憑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 ,經國庫統壹辦理撥付。第十九條 中央預算支出,采取實撥資金和限額管理兩種方式。中央級行政事業經費,實行限額管理。地方預算支出,采用實撥資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額管理,財政應隨限額撥足資金,不由銀行墊款。第二十條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撥,必須在同級財政存款余額內支付。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