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壹般公司成立,不再需要預先繳納出資,只需要認繳出資即可。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註冊公司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登記機關不再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額和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足額出資的期限。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