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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審計的六個階段

六個階段為:1,前期盡職調查——2,資產置入或置出等業務重組審計——3,股份制改制審計——4,股權結構調整審計及驗資——5,申報財務報表審計——6,股票上市。

具體審核環節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

2、見面會環節: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準、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壹般安排在星期壹,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

3、審核環節:審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審核項目的審核壹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環節:審核壹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ipo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註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壹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壹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壹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壹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5、預先披露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審核壹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

7、發審會環節: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發審委委員***25人,分三個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回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45分鐘,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

8、封卷環節: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環節: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

10、核準發行環節: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準批文的下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