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投資人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壹般原因
(1)規避法律或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壹定的資質。其實買家沒有資格買,註冊買家有資格買是最常見的情況。比如有的人不具備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想買這樣的房子,只能以別人的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全部動產或者不動產清償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藏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提前將房屋登記在他人(通常是親戚)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造成沒有財產的假象。
(3)貪小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城鎮戶口的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者不具備此類貸款資格,所以以他人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
(4)簡化手續,降低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規避未來可能征收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買房。
名下買房的風險
(1)登記購買人反悔,拒不承認名下購買或者登記購買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知道也不承認名下購買。
(2)第三方反對登記購買人將財產轉讓給事實上的購買人。實踐中,雙方約定以本人名義購房時,事實購房人認為該姓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無關,真正的所有人是本人。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對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名下購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財產被登記購買人處置(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實名買房的註意事項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政策的行為,且當事人是打著契約自由的幌子自願簽訂購房合同的,則假借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好在合同中寫明:“雙方協商以甲方名義購房後,該房屋為乙方以出資方式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要保留足夠的證據,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票等。因為,壹旦登記買房的人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子是在自己名下買的,實際產權人才是真正的購房人。實際上,購房人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房屋的虛假登記最終可以得到糾正。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且房產證與購房人登記在壹起,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此外,即使名下購房合同有效,登記購房人違反約定將房屋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該房產。事實上,購買者無法收回財產。因為根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在轉讓時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同時,過戶後已依法登記,從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法律保護。實際上,購買人只有向登記購買人索賠的權利。
3.對於登記在冊的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據不動產登記查封、拍賣房產,導致事實上的購房人喪失房屋所有權。如果掛名購房合同無效,已付款的實際購房人只能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購房款。如果名義購房合同有效,實際購房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被執行財產的權利,請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異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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