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加快留學人員創業企業孵化進程,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氛圍,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壹並經認定的人員:
(壹)公派、自費出國(境)學習,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學習進修壹年以上並取得壹定成果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
從我國境內高校畢業,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外籍人才在廈門市國際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基地內創辦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給予扶持。
第三條 留學人員創業扶持同時適用以下幾種形式:
(壹)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
(二)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
(三)企業研發費用補助。
(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 扶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留學人員創業扶持的對象是在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由留學人員以資金或技術投入方式創辦的研發生產性企業。
第五條 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申請創業扶持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留學人員年齡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廈門的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二)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或分管技術的副總經理等),在企業所持有股份不低於30%。
(三)留學人員已辦理《廈門市留學人員工作證》,並在廈門繳納社保(留學人員如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可不在企業繳納社保)。
(四)企業研究、開發的產品或技術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
(五)具有較高素質的創業團隊,高技能人才、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的技術、管理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50%(含)以上。
(六)申請企業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七)申請企業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已投入的與研發有直接關系的科學儀器設備、材料費、電腦、服務器、委托外單位研發費用、委托外單位檢測費用不低於20萬元。企業正式員工近4個月內壹直保持5(含)人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不少於3人。
(八)申請人和申報單位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 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
第六條 市科技局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下稱“專項扶持資金”),專用於資助留學人員創辦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企業,由市財政每年從科技發展經費中安排,納入市科技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七條 專項扶持資金屬於後補助資金,由企業自主安排用於經營支出,但不得用於股東分紅。專項扶持資金每年組織申報壹次。
第八條 同壹留學人員在廈註冊或參股多家企業的,只能選擇壹家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已獲得留學人員專項扶持資金的同壹留學人員或同壹留學人員企業不可再次申報留學人員專項扶持資金。
第九條 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要求的留學人員企業可壹次性給予首次資助20萬元。獲得首次資助後3年內,企業實際到位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且被認定為以下類型之壹的,可再給予壹次性資助30萬元:
(壹)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二)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業。
(三)廈門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四)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專項扶持資金可與認定為上述類型企業的其它扶持政策疊加享受。
第十條 專項扶持資金申請程序:
(壹)系統填報。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留學人員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線上填報相關具體信息,並對所填報的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審核及實地核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線上申報材料有疑義的,由市科技局組織進行實地核查。
(三)核查相關信息。市科技局對已填報的留學人員企業進行信用查詢和查重。
(四)資金撥付。審核無疑義的,經市科技局研究後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壹條 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符合《廈門市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可申請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獲得不超過500萬元投資金額,投入金額所占股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0%。
第十二條 企業研發費用補助。對符合《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化企業研發費用補助政策的通知》、《廈門市企業研發費用補助管理辦法》的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按照研發費用補助標準分段給予補助,單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00萬元。
第十三條 科技金融支持。對符合《廈門市科技信貸及保險扶持管理辦法》的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可以獲得廈門市科技信用貸款、科技擔保貸款、科技保證保險貸款、科技保險補貼等扶持。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資助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並設有專職或兼職的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清晰。
第十五條 獲得資助的企業須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企業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以虛假材料套取專項扶持資金的,市科技局根據相關規定收回已撥付扶持資金,取消其5年內市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5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