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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暫行辦法

競爭性磋商的暫行辦法是:設置明確的競爭性磋商程序,明確要求,利用磋商階段打破技術障礙,公平報價和談判,持續監測和評估。

1.制定明確的競爭性談判程序:在競爭性談判開始之前,所有參與者必須理解並同意該程序。包括咨詢階段、提交和審查文件階段、討論和咨詢階段、報價和談判階段、決策和宣布結果階段。同時,程序應該透明和公平,以便所有參與者的意願都得到尊重。

2.需求陳述明確:在競爭性談判的前期,需要保證需求陳述明確。需求陳述將定義項目的目標和範圍,以及預期的結果。只有正確陳述需求,所有參與者才能了解項目背景,並為其制定最佳計劃。

3.利用咨詢階段打破技術壁壘:競爭性咨詢的主要目的之壹是通過討論和咨詢來打破技術壁壘。參加者應就項目發表自己的看法、專業意見和建議,以幫助投標小組制定最佳方案。同時,投標團隊應提供足夠的信息和分析,以更好地了解項目及其特點。

4.公平報價和談判:在競爭性談判的報價和談判階段,應確保公平性,否則將削弱其對招標人的價值。應制定公開透明的規則和程序,以確保報價程序符合商業道德和法律要求。

5.持續監控和評估:必須始終進行競爭性咨詢,以確保最終方案符合項目要求。必須保持溝通和信息交流,以及定期監測和評估,以確保先前確定的需求得到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