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機構不夠成熟。目前,我國擔保機構的設立、實施方式、擔保比例、擔保倍數、損失結算等缺乏統壹的操作規範,擔保機構存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為:壹是擔保機構設立不規範,管理機制不壹。擔保機構有的主管財政部門,有的主管經貿委,有的主管工商部門,其章程和擔保方式也是另定的,很多與銀行貸款的規定相違背,銀行不承認;二是擔保機構性質模糊。由政府出資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目的是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緩解信貸困難,保證信貸資金安全,所以信用擔保機構壹般應該是非營利性的政府機構。西方政府出資的信用擔保機構在提供信用擔保時只收取壹定的擔保費,但其目的並不是盈利。在我國,擔保機構多為營利性機構,除收取固定擔保費和保證金外,還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在調查中,我們知道中小企業普遍反映擔保難;第三,社會信用環境的缺失嚴重阻礙了銀行放貸。信用的缺失增加了經濟的不確定性和變數,使得銀行和企業的正常交易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預測性。就社會信用環境而言,雖然國家和央行采取了壹些措施,取得了壹定成效,但在各種利益的驅動下,壹些地區和企業壹再逃廢債務,嚴重損害了銀企信用關系,導致銀行惜貸、惜貸甚至怕貸的現象出現。社會信用環境惡化導致銀企關系緊張,是影響信貸投放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