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如何辦理企業合並,分立登記註冊

如何辦理企業合並,分立登記註冊

特別提請註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

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托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企業合並、分立的,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第壹節企業合並

壹、合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合營各方投資者必須按照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已實際開始生產、經營。

二、合並形式

企業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采取吸收合並的,接納方辦理變更登記,加入方辦理註銷登記。

采取新設合並的,合並各方合並設立壹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三、合並後存續企業的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存續企業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後,存續企業仍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存續企業仍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存續企業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四、合並後的註冊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後,存續企業的註冊資本為原企業註冊資本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存續企業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五、外商投資企業合並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壹)采取吸收合並形式的,存續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存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3、合並協議各方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於企業合並的決議;

4、合並協議各方簽署的關於企業合並的合並協議(加蓋合並各方公章);合並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並後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並後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4)合並形式;

(5)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5、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的三次公告的報樣;

6、合並後的企業合同、章程;

7、合並後的驗資報告;

8、合並協議各方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9、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人名單;

10、因合並而註銷的合並方的註銷證明;

11、《指定(委托)書》;

12、因合並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

(二)采取新設合並形式的,新設企業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項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六、內資公司合並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壹)采取吸收合並形式的,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存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

2、合並協議各方公司股東會關於公司合並的決議;

3、合並協議各方簽署的關於公司合並的合並協議(加蓋合並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並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

(4)合並形式;

(5)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式;

(8)簽約日期、地點;

(9)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的三次公告的報樣;

5、合並後的公司章程;

6、合並後的驗資報告;

7、因合並而註銷的合並方的註銷證明;

8、《指定(委托)書》;

9、因合並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

(二)采取新設合並形式的,新設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項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的資格證明、《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第二節企業分立

壹、分立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合營各方投資者必須按照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已實際開始生產、經營。

二、分立形式

企業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采取存續分立的,存續的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采取解散

分立的,原企業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設立兩個以上的新企業。

三、分立後的註冊資本

分立後各企業的註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企業的註冊資本額。

(壹)采取存續分立的,存續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於企業分立的決議;

4、因企業分立而擬存續企業和新設企業所涉及的各方投資者簽訂的企業分立協議(加蓋分立各方股東公章,自然人投資者簽字);

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後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企業財產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企業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職工安置辦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9)簽約日期、地點;

(10)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5、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的三次公告的報樣(詳述分立後情況及分立後存續的公司註冊資本變更情況);

6、分立後存續企業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7、企業的債權人名單;

8、分立後企業的驗資報告;

9、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10、《指定(委托)書》;

11、因分立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

(二)因分立而新設企業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項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合同、章程、《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五、內資公司分立應提交文件、證件

(壹)采取存續分立的,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3、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資者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加蓋各投資方公章,自然人投資者簽字);

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式;

(8)簽約日期、地點;

(9)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的三次公告的報樣(詳述分立後情況及分立後存續公司的註冊資本變更的情況);

5、分立後存續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分立後公司的驗資報告;

7、《指定(委托)書》;

8、因分立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

(二)因分立而新設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項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的資格證明、章程、《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他名稱預先登記材料。

第三節企業合並、分立登記應註意事項

壹、企業合並、分立涉及註銷登記的,提交合並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企業財產處置方案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視為註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如合並或分立協議中載明有關註銷方需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應進行清算。

二、企業合並、分立涉及註銷登記的,應辦理有關的註銷登記或限期三個月內辦理註銷登記。限期辦理註銷登記的,在其營業執照上註明有效期。

三、企業合並後經營範圍涉及專項許可項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審批。企業因分立而新設企業的經營範圍涉及需要專項許可的,應取得相關審批。

四、外商投資企業也可與內資公司合並,合並後企業類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經審批機關批準;合並後企業類型為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作為合並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辦理註銷登記。

五、企業合並、分立後,原有分支機構(含外商投資的辦事機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六、自合並、分立第壹次公告90日後,登記機關方受理企業合並、分立的申請(包括註銷登記)。

七、外商投資企業分立應提交文件、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