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和認可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行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本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壹)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五)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控股或實際控制在本辦法中統稱為實質性控制。金融控股集團是指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機構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第三條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股份的,將對被投資單位形成實質控制。計算投票權時,應綜合考慮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可轉換工具、可執行權證、可執行期權等潛在投票權。
投資方未能直接或間接取得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方形成了實質控制: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簽訂協議或其他安排,投資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投資方擁有實際控制被投資公司行為的權力。
(3)投資方有權任免被投資方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機構半數以上的成員。
(4)投資方在被投資方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中擁有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五)其他屬於實質控制的情形,包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構成控制的情形。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在不同方面均有資格獨立主導被投資單位的決策、經營和管理活動時,能夠主導對被投資單位的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壹方被視為對被投資單位形成實質控制。
投資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逐層書面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實際控制人、實益擁有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系或壹致行動人關系。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和數據共享。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行為和風險進行全面、持續、徹底的監管,防止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導。第二章設立與許可第六條非金融企業、自然人或者認可法人實質控制兩個以上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壹)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於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
(二)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不包括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於6543.8+0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
(三)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或者受托管理的資產總規模不符合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審慎監管的要求,認為有必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企業集團內金融資產占集團並表總資產85%以上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申請設立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機構共同組成金融控股集團;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企業集團母公司直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且金融資產占集團並表總資產的比例應持續達到或超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