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舉報和控告,受理單位不得推諉,必須及時嚴肅處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要認真移送主管單位處理。如需采取緊急措施,應先采取緊急措施,再進行轉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侵害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視而不見、不負責任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推諉扯皮、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二章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七條婚姻自由受到保障,禁止婦女的家庭成員和其他人幹涉婦女的婚姻自主權。
被告知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處罰:
(壹)以威脅、酷刑、虐待、扣留戶籍和糧食關系等手段幹涉婦女婚姻自由的;
(二)利用宗教、迷信、家庭關系幹涉婦女結婚的;
(三)中斷戀愛關系或者單方拒絕追求,以威脅、毆打、名譽毀損等手段強迫結婚的;
(四)包辦、買賣婚姻,利用婚姻索取財物的;
(五)以欺騙、引誘等手段煽動婦女盲目外流的;
(6)以辱罵、威脅、欺騙等手段強迫離婚的。因為妻子不能生育、生下女嬰,或者因為生活條件和社會地位的變化而反對妻子;
(七)幹涉喪偶或離婚婦女再婚的;
(八)以其他手段幹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第八條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女方到男方家落戶或者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符合戶籍管理條件的,準予落戶。第九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不得因妻子無勞動收入或其他原因影響其對同壹財產的所有權。處理* * * *的財產時,雙方應平等協商,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處理。第十條有關部門在處理結婚、離婚、財產分割和繼承、贍養、扶養等家庭關系時,必須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和侵害。
夫妻離婚時,原房屋使用權由男女雙方和產權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權屬單位必須執行。第十壹條招生、招聘、錄用、評定職稱以及分配住房、宅基地和勞動報酬,必須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規定歧視婦女的附加條件。違反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予以制止和糾正。第十二條孕婦、哺乳期婦女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婦幼保健的規定受到保護。第十三條無配偶的男女在戀愛期間發生性關系是違法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以“談戀愛”或其他欺騙手段玩弄女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和勞動教養;對女方健康造成損害的,男方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第十四條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有條件的城鎮居民和村民必須提交衛生部門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凡男女結婚嚴重危害後代健康的,必須防止生育。
婚姻登記人員和體檢人員在登記和體檢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