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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簽競業協議怎麽辦

可以不簽。雙方對競業限制協議存在較大爭議,當事人可以拒絕簽署,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如果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您,不僅是非法的,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您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所謂競業限制,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用人單位限制並禁止本單位特定從業人員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競業限制協議不僅僅包含了勞動者需要承擔的相關義務,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的義務。

法律對競業限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上述規定從主體、地域、期限三個方面對競業限制條款進行了限定。因此,適用競業限制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必須有合理的期限。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第壹、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後。

第二、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

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

第三、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機構裁量確定。

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壹次性支付。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主要是為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於競業限制的相關約定,能夠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通常來講都是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當然,法律上並沒有強行規定必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不簽訂。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如何拒絕簽競業協議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