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
壹般由掛靠單位承攬的工程,按照工程總額的2%左右收取管理費,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攬工程分包給掛靠單位的,管理費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不同收取管理費上下約有1%的浮動。
因此應以建築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築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
擴展資料:
營業稅繳納註意事項:
1、營業稅及附加的納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納稅申報表、按期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稅款,仿真稅務局接收並審核納稅申報資料,處理納稅申報結果,並完成相關涉稅資料的歸檔工作。
2、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營業稅。
3、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勞務,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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