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個定義
本規定所稱規則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能,制定並發布的用於規範專利審批、調整專利工作及其他與知識產權工作有關的行政關系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則)。根據其內容的不同,分別稱為“條例”和“辦法”。
對壹種行政關系的局部的或全面的規定稱為“規定”;對某壹行政關系更為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第3條的適用範圍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的規劃、起草、審議、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和匯編,應當遵守本規定。
根據國務院立法規劃和計劃,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的法律、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內部具體工作制度、文件、關於具體事項的通知、公告和行政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審查指南》以及專利或相關知識產權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第二章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四條規劃、年度計劃和臨時計劃
根據管理和發展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
制定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局內各單位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由條法司匯總協調後,報主任會議審定。
局內各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暫行規則的方案,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第五條規章制定建議的內容
內設機構(部門)制定規章的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姓名;
(二)制定規章的目的、依據和背景;
(3)時間表;
(4)起草單位和參與單位。
起草規章制定建議草案時,應當聽取局有關司(處)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聽取局外有關司、委、局的意見。第六條年度計劃
年度計劃的立法項目分為完成項目和研究項目。已完成的項目是指上報局辦公會議或局長會議審議的已論證成熟的項目。調研項目是指當年調研論證並提交局辦公會議或局長會議審議的項目。第7條實施和強制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由法制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法規司應當在每年年底前擬定規章,制定下壹年度的年度計劃,並報局辦公會議或者局長會議審定。在實施過程中,條法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調整規劃或計劃的建議,報辦公會議或主任會議審定。第三章規章的起草和審查第八條規章的起草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章,由法規司根據局內各司(處)的職能分工,提出責任司的意見,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後,確定相關司(處)負責起草。規章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處)的,由相關部門(處)組成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指定的部門(處)負責。
負責起草工作的有關司(處)(以下簡稱起草司(處))或起草小組應當制定起草工作計劃,確定專人成立工作小組,並及時將起草中的有關情況通報條法司。第九條法規草案的內容
起草法規包括起草法規草案和對法規草案的說明。法規草案壹般包括:制定法規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權利義務主體、管理部門、工作程序和具體規範、獎懲規定、施行日期等。法規草案的每壹項內容都應提示簡要說明本條的內容。
起草規章時,應當對內容相同的現行規章進行清理。如果現行法規被起草的法規所取代,應當在擬廢止的法規草案中明確說明。
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定法規的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起草過程、需要說明的政策界限等問題。第十條規章草案的形式
規章應當結構嚴謹,組織清晰,概念明確,用詞準確,用詞簡潔規範,標點符號正確。
規章的內容應當用帶有“第壹條”字樣的條文書寫,每條應當包含壹個規章,可以分款、項、目。項目不編號,項目編號為(1)、(2)、(3);物品編號為1,2,3等。文章、段落、條目、項都要另起壹行寫“錯”字。
內容或者條文較多的規章,可以分章、節。如有必要,可能會有附加部分,如目錄、註釋、附錄和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