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查、登記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規定;
2、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登記簿冊的管理、登記信息的公示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3、規定了對不動產登記中出現的問題的處理方式等。
綜上所述,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認真遵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確保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維護不動產權利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壹條
為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壹並登記,保持權利主體壹致。
第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後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