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對轄區內汙染源排放的汙染物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參與治理。
2、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
3.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4、負責汙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超標排汙費及排汙費的征收。
5.負責排汙費的財務管理和排汙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審。
6.參與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編制汙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承擔主管部門或上級環保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三。環境監測程序
(1)監測汙染源的程序
l、計劃管理
(1),顯示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建立轄區內重點和壹般汙染源清單,並建立檔案;
(2)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
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汙染物排放強度、汙染源控制等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辦理了相關環保手續。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制作現場檢查(調查)和詢問筆錄,必要時收集相關視聽證據,填寫檢查記錄,按照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實施。
3.回顧
在規定時限內審查異常情況。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和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和資料分別存放在相應的企業檔案中;
(2)匯總季度監測情況,在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上報大隊領導;
(3)、年終總結全年的監督檢查。
(二)汙染防治設施監理程序
1,分類歸檔
(1).現場監督室負責對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汙染防治設施進行編目。在其管轄範圍內,登記號碼並建立設施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汙染防治設施名稱和型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處理率和處理效果、處理費用、驗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至少檢查每套(套)汙染防治設施兩次。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容:檢查企業生產情況;汙染源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汙染物排放;設施運行記錄、監控記錄和設施管理人員的崗位落實情況;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標準化;設施需臨時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改建、擴建,排汙口原位置需變更或增減的,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實施相應的措施,以滿足設施關閉或拆除期間所采取的排放標準。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視情況而定。(1)超標排放:將監測報告結果交由排汙費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標排汙費,建議限期治理汙染、限產限排、停產,同時執行環境監測行政處罰程序;(二)設施運行不正常,擅自停止、拆除、閑置、關閉、新增或者變更汙染物排放口,或者未按規定設置規範的汙染物排放口和計量監測裝置的,執行環境監測行政處罰程序;(3)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進行現場取證,必要時采取相關錄音、錄像取證,並填寫檢查筆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
3.回顧
在規定時限內審查異常情況。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審批管理
設施需要臨時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改建、擴建,排汙口原位置需要變更或增減的,必須向範縣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大隊意見,立即或限時辦理。
5、匯總歸檔
(1),所有檢查記錄和資料分別存放在相應的設施檔案中;
(2)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匯總季度環境監測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並上報大隊領導;
(3)年末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三)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程序
1.創建文件
(1),轄區內註冊的建設項目審批單位;
(2)、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逐項建立檔案。
2.現場檢查
檢查內容:聽取建設單位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匯報,實地查看核實相關情況。對有“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檢查防治汙染設施的主體工程是否同時建設;試生產期間,檢查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已建成並投入試運行,還要檢查運行效果:如已投入正常生產使用,檢查是否有驗收手續。汙染防治設施是否已同時建成並投入使用。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都是不正常的。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制作現場檢查(勘察)和詢問筆錄,必要時收集相關視聽證據,填寫檢查記錄,按照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程序進行。
3.回顧
在規定時限內審查異常情況。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和歸檔
(1),所有檢驗記錄和資料應分別存放在相應的文件中;
(2)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對季度環境監測進行總結,指出發現的問題並上報大隊領導和項目審批機關;
(3)違法事實清楚,問題嚴重的,要及時向大隊領導和縣局相關處室匯報。
(四)限期治理項目的監督程序
l,創建壹個文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轄區內治理項目、關停治理項目、關停項目清單,逐項建立檔案。
2.現場檢查
查內吞:規定期限內的治理進度,治理是否到位,是否通過驗收,驗收不合格是否停產治理;停工控制項目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擅自生產的情況;關停項目是否關停到位,相關生產設備是否拆除到位,是否存在擅自生產的情況。
(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
(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制作現場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收集相關視聽證據,填寫檢查記錄,按照環境行政處罰程序進行。
3.回顧
在規定期限內對異常情況進行復查,並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和歸檔
(1),所有檢驗記錄和資料應分別存放在相應的文件中:
(2)、每季度結束後10天內對季度監測情況進行總結,註明發現的問題及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及縣局相關室:
(3)、對違法事實清楚且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及時向組長及縣局相關處室匯報。
(五)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監測程序
1,收集信息
轄區內正式或臨時排汙許可證的相關信息。
2.想辦法
根據汙染源監控系統制定監控計劃。
3.現場監督
(1),是否持證排汙;
(2)、計量裝置操作;
(3)、汙水是否超標。
4、視情況而定
(1),正常;
(二)、異常:
對無證排汙的,加倍征收排汙費;另外,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在現場處罰範圍內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在監管機構處罰範圍內執行。處罰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並上報。
(六)征收排汙費的工作程序
1,排汙申報登記
每年1月15前,排汙單位應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壹式三份報送大隊排汙申報辦公室。新建項目在10天試生產前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壹式三份交大隊征管。
2、排汙申報登記審批
申報辦公室或征管部門應在收到《排汙申報登記表》後15日內對填報的數據進行核實。通過審核的報表,作為收費的依據。未通過審批的報表應退回申報單位重新申報。
3.收取排汙費
(1),征管部門向排汙費征收單位發出《排汙量核定通知書》。
(2)排汙量核定通知書發出七日,排汙單位無異議後,開具《排汙費繳納通知單》,並公示收費金額。
(3)無法由征管科直接送達的排汙費繳納通知書,應提前三天交至我處進行公證送達。
4.排汙費的支付
被征收單位應當按照收費通知書的金額將排汙盈余繳入指定的銀行賬戶,或者直接以現金形式繳納到大隊財務辦公室。
5、不按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處理
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汙費的,征管部將單位信息報送大隊辦公室,大隊辦公室將按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排汙費的減免
按照《征收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征和緩征排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七)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汙費征收和拖欠;
(2)、排汙費繳入庫;
(3)、汙染控制需要;
(4)、環保自身建設需要。
2.想辦法
(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半年度或年度編制汙染治理貸款(補貼)使用計劃;
(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環保補貼使用計劃。
3.計劃執行
(1),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將環保補助資金撥付到環保部門的資金賬戶:
(2)環保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撥付資金;
(三)按期收回汙染治理貸款本息;
(4)、配合單位提交資金使用和效益報告;
(5)、環保部門向上壹級環保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使用和效益報告。
4.財務管理
(1),設立排汙費征收賬戶和資金使用賬戶;
(2)、按照排汙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排汙費資金收支賬戶;
(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汙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
(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預算、決算等報表。
5、匯總歸檔
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所有文件、賬冊、票據、報表等應按規定歸檔。
(八)現場處罰程序
1,及時取證
環境執法人員在確認環境監測中發現或者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現場處罰條件後,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和現場調查筆錄。
2.聲明
(1),環境監察人員說明違法單位或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2)、環境監察人員向違法單位說明處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3.現場處罰
(1),環境監察人員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壹式兩份;
(2)現場處罰決定書第壹聯交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字,第二聯由環境監察機構存檔。
4.報告情況
將現場處罰決定書第二聯、證據材料、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交主管領導審核。
5.執行
對起訴和復議期間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結案並歸檔
填寫案件查辦報告,按壹案壹卷歸檔。
(九)環境監測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1,備案登記
對現場監測中發生或發現的、群眾舉報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登記表》。
2.調查和取證
核實違法事實並收集證據,制作詢問調查筆錄。
3、根據懲罰權。
(1),屬於現場處罰範圍的,適用現場處罰工作程序;
(2)、屬於環境監測機構處罰範圍的,執行本規程4-7項;
(3)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調查材料壹並上報。
4、審計決定
(1),督導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聽取被處罰單位的陳述;
(3)、審查組審議處罰決定;
(4)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5.交付和接收
送達人要求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註明送達情況。
6.執行
對起訴和復議期間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結案並歸檔
填寫案件查辦報告,按壹案壹卷歸檔。
(十)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1.大隊辦公室接到局12369環保熱線或其他方式轉來的環境汙染和損害事故投訴後,應及時向大隊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做好事故記錄登記。
2、在縣局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參與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調查取證,會同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做好應急處理工作,采取壹切有效措施,力爭將汙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3、現場調查並記錄環境汙染和損害事故現場情況,記錄汙染損害範圍、周圍環境等。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記錄等。
4、調查結束後,應立即將證據上報縣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
(十壹)汙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序
1.根據縣局汙染糾紛調查組的部署,參與環境汙染糾紛的調查。
2、環境監察人員參與調查,依法、客觀、公正、全面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調查核實汙染事實。
3、根據調查材料,專業部門鑒定,理順案情,分清是非,分清責任。如果雙方都願意接受調解,調查組將召開有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做好會議紀要,制作環境汙染糾紛調解協議書,蓋章後發給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調解終止。
4.如果雙方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和縣環保局應將調解協議存檔,並就爭議解決過程編寫最終報告;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采取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問題,並寫出結案報告。將調查中收集到的相關材料及時整理,移交縣環保局備案。
(十二)排汙申報程序
1,正常申報
(1),申報辦公室應在每年11結束前做好排放汙染物的申報、登記和統計工作。
(2)申報辦負責在6月5438+2月65438+5月5日前將《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統計表》發放至轄區內所有排汙單位,並負責對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統計表》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內容是否完整,填寫格式是否正確,數據是否基本符合實際,所附材料是否齊全。
(3)申請辦於15年1月前將轄區內所有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壹式三份,連同所有排汙單位通訊錄(包括單位名稱、聯系人、電話、地址)壹並報主管領導審核。
(4)、主管領導負責對申報辦公室初審後的《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辦公室重新申請登記,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關人員直接對排汙單位進行核實。《排汙申報登記統計表》審批後,1份由辦公室存檔,其余2份移交相關征管部門。
(5)征收管理處在每季度末10天內,根據排汙申報登記統計表和排汙單位本季度實際排汙量,核定排汙單位排汙量,並開具《×)季度排汙量核定通知書》,在7天內送達排汙單位。
(6)、排汙單位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釋工作;需要到現場核實的,應在2日內向主管領導提出排汙單位復查申請,大隊重新組織人員到現場重新核實,並在6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各室應在2日內將《×)季度排汙復查通知書》送達排汙單位。
(7)、對未按規定時限和內容申報汙染的排汙單位,經大隊研究同意後,各室可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或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排汙單位限期補報。
2.變更聲明
(1).排汙單位因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汙染物處理設施等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汙申報登記統計表中填報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在變更前15日內辦理變更申報手續,填寫排汙變更申報表;排放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化後3日內申報並提交排放汙染物變化申報表。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汙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和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後1個月內完成(總局令第10號)。
在城鎮及以上範圍內產生施工噪聲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天內辦理排汙申報登記手續,填寫《施工排汙申報登記統計表》。
(2)各室在收到排汙單位提供的《排汙變更申報表》後7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相關變更材料報送主管領導批示。
(3)、按照有關規定對《汙染物排放變更申報表》進行審核,並在7日內完成排汙申報變更工作。
(4)、排汙申報變更工作按正常申報程序進行。
(十三)辦案程序
1,限時關閉
對立案偵查的違法案件,應當按時限結案。
2.立案審查
對現場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上級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審查,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立案,並填寫《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登記表》。
(1),上級交辦、群眾轉辦、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由相關業務處室統壹立案:
(2)環保熱線“12369”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應及時移送法規局備案;
(三)現場執法中發現的違法案件,由現場檢查部門立案。
3.現場試驗
立案部門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負責調查,制作查詢和勘查記錄。
(1).制作《詢問筆錄》:調查人員通過直接詢問當事人,真實記錄自己描述的相關違法事實。
註意事項:①必須由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完成,首先出示執法身份(我們是範縣環境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請核對);(2)詢問對象的選擇要準確,不得將排汙單位不認可的人作為詢問對象;(3)詢問的目的要明確,詢問要圍繞執法人員當場認定的違法事實,讓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筆錄中對認定的違法行為和事實的記錄必須清晰,並與現場檢查(調查)記錄中所描述的違法行為和通知書中認定的違法行為相壹致;④詢問結束時,要問“上述情況屬實嗎?”問題,並讓被檢查單位簽署“屬實”或“不屬實”;⑤文件有變動的地方,必須有被檢查人的手印、印章和被檢查單位人員的簽名;6.成績單上的每壹項都要填寫完整、詳細。
(2)制作現場勘驗(調查)記錄:調查人員通過看、聽、嗅、測等具體的現場勘驗(調查)活動,對自己的結論進行真實記錄。
註意事項:①檢查人員必須有兩人以上,且均應具備現場執法資格;②記錄中的每壹項都要填寫完整、詳細。③具體檢查部位的位置必須明確,必要時對關鍵部位和敏感部位要明確壹個“檢查部位位置示意圖”;(4)記錄中的內容必須與其他調查證據相互印證,相輔相成,環環相扣;(5)明確記錄違法單位產生的書面信息;⑥若水樣取自水汙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現場,應予以標明。
(3)現場調查取證方式:對違法行為可以采用錄像、錄像等方式取證:現場監控取證;證人證言和證據收集;現場水樣取證等。
(4)出具《告知通知書》:認定的違法條款應當與現場檢查(調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所述違法事實壹致。
4.調查結束了
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主管部門應當填寫環境調查終結報告,以備審查、核對案件時參考。報告準備事項:
(1).標題:應填寫違法案件性質和違法人(單位),如“關於×××的調查報告”
(2)正文:首先陳述違法行為人的基本信息和案件經過;其次,陳述違法事實和證據;最後陳述承辦人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引用具體法律條文提出依法辦案意見。
(3)結論:主辦單位應註明作出報告的時間並簽字。
5.案例回顧
偵查終結的案件材料,應當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在2日內移交大隊審查。經審查,案件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大隊將案卷退回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進行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6.接受非法單位的投訴
(1),相關室負責受理縣環境監察大隊職責範圍內的違法案件投訴;
(2)縣環保局法規科負責受理縣環保局職責範圍內的違法案件投訴。
7、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審批和發布
(1).情節輕微的第壹起違法案件報環境監察大隊研究並經主管領導簽字後,由案件偵辦部門對違法單位給予警告,並負責送達和督辦;
(2)對環境違法情節嚴重,經警告後不積極整改的案件,報環境監察大隊研究並經主管領導簽字,案件偵辦部門將違法案件材料報政策法規處確認。縣環保局政策法規處出具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案件偵辦部門簽收並移送。
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1).管轄範圍內違法案件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立案部門在收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2日內送達,並監督執行;
(2)“送達回執”必須逐項填寫,內容要詳細、清楚,不得遺漏任何項目。《送達回證》原件被轉發到縣環保局政策法規科,由調查科立案。
9.征收排汙費
(1).排汙單位自收到《繳納排汙費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復議,3個月內將來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排汙費決定的,要檢查排汙單位的執行情況,在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強制執行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 如排汙量核定通知書、排汙費繳納通知書、交付憑證、限期繳納通知書(存根),將匯總後報環境監察大隊辦公室研究,並於復議或訴訟期滿之日起180日內報我局法制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作出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滿後180日內請求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對於拒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的排汙單位,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三個月期限內,各室對單位違法行為立案調查,進入行政處罰程序。
10,案件檔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監察室應將本月違法案件處理情況匯總列表壹式三份上報主管領導,並將違法案件情況註明到位;
(2)、行政執法案件實施終結應歸檔,由各室將案件的有關材料歸檔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向檔案室移交上壹年度執行結束時的檔案;
(4)檔案管理處負責整理行政處罰案件材料,並按規定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