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協商,是解決爭議最簡便、成本最低的途徑,也是旅遊活動中普遍采用的壹種糾紛解決途徑,多數旅遊的權益爭議大部分也都是在雙方協商中緩解或解決的;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調解,是指爭議雙方在第三方主持和協調下,就爭議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爭議所進行的活動。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人可以是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機構,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所信賴的公民個人;
3、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同意將爭議解決提交給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對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壹種方式;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解決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眾多方式中,訴訟方式是程序最復雜的壹種。雖然這不是爭議解決的必由途徑,但在其他方式都無效而又想解決爭議的情況下,訴訟就是不得不采用的最終方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其他方式而直接采取訴訟方式解決旅遊消費者的權益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