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 質量保證書 》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 商品房預售合同 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城市 房地產開發 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範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三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壹年;那麽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者因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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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規定。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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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托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