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變更地址如果所持材料齊全,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並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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