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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第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鼓勵發展技術服務,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第六條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提交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檢驗。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獲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餐飲服務的基本要求第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的範圍經營,並將餐飲服務許可證懸掛或者展示在餐飲場所的顯著位置。第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事管理的從業人員。第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進口食品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應當轉移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第十壹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培訓檔案;應加強對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第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或者批發市場進貨的,應當查驗、獲取並保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和產品合格證明;從固定供應商或供應基地采購的,供應商或供應基地的資質證明、各供貨清單等。應檢查、獲取和保留;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商戶等購買。,應獲取並保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采購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采購單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和購買時間順序,有序整理購買記錄及相關資料,並妥善保存備查。記錄和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三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總部可以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建立總部統壹配送單據臺賬。商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四條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到預包裝食品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