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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壹)

甲方: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電話:_ _ _ _ _ _ _ _

傳真: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電話:_ _ _ _ _ _ _ _

傳真:_ _ _ _ _ _ _ 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特訂立如下條款,以資遵守:

第壹條乙方是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壹人負責與法律顧問的聯系。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範圍:

1.免費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免費協助甲方起草、修改和審查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托,有償參與相關商務談判;

4.接受甲方的委托,作為代理人,有償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

5.免費對甲方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每年至少兩次,每次不少於_ _ _ _ _ _ _ _ _分鐘;

6.受甲方委托,以甲方法律顧問的名義作出授權聲明或相關代理行為進行賠償;

7.接受甲方委托,辦理與征信相關的法律事務,並進行補償。

8.接受甲方委托,依法有償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真實、詳細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服務相關的所有文件和背景資料,並承擔違反本條款的責任和材料不真實、不真實的責任;

2.積極主動配合委托給乙方(律師)的工作;

3.乙方從事本合同第二條有償服務項目時,甲方應根據相關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或雙方協商向乙方支付有償服務費。

第四條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服務(按本合同第二條工作範圍),依法切實維護甲方利益;

2.及時處理第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內的法律事務;

3.乙方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將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隨時具體協商或聯系;

4.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條有償服務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的費用

2.乙方辦理甲方委托的相關案件的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及差旅費用,案件的訴訟費、鑒定費、檔案費、資料費等相關部門費用按照相關標準或雙方協商確定,由甲方支付;

3.若甲方未能按時支付代理合同約定的費用及相關有償服務費,乙方有權選擇中止或終止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甲方無故解除合同,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相關費用;如果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將退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已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第八條本合同壹式三份,甲方壹份,乙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簽訂。

甲方(蓋章):_ _ _ _ _ _乙方(蓋章):_ _ _ _ _ _ _

負責人(簽名):_ _ _ _ _ _負責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010-

傳真:010-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為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壹致,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壹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是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意見或出具律師意見;

2.協助起草、制定、審核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協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接受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對甲方已經面臨、面臨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參與非訴訟協商、協調和調解;

6.應甲方要求,教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制和共有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政、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仲裁的法律程序的專項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兼並、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協助完成上述法律事務,但乙方更換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須經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第壹條第壹款所列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根據其依法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後,應及時完成委托事項,並應甲方要求告知工作進展;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員工的意見;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動中擔任與甲方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應對甲方的業務進行單獨歸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相關的各種信息、文件和資料;

2.甲方應對乙方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

4.甲方指定?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資料等。甲方應將聯系人的變更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定。甲方基於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和方案而作出的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並非因乙方律師的失職如適用法律不當而造成,應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每個合同年度為甲方工作?壹個小時。甲方委托事務不足小時的,視為乙方律師已完成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務超過小時的,超過部分按小時遞減?元人民幣計費。

乙方的法律顧問費是多少?元人民幣。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在天內向乙方付款?元人民幣;?年份?月份?前壹天付錢?元人民幣。

乙方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第壹條第三款所列項目代理事務或專項咨詢事務的,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雙方另行簽訂代理合同,乙方應支付優惠費用。

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後,雙方應書面確認並結清相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北京以外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

3.征得甲方同意後發生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更換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由於乙方律師的延誤、失職或錯誤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3.違反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壹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項違反法律或律師執業準則;

2.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隱瞞重要情況,致使乙方律師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3.甲方逾期?乙方仍未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第壹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法律顧問費。

如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失誤而遭受損失,或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壹,乙方應通過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用,或無故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顧問費、未支付的工作費用及延期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管轄。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壹方都有權向北京投訴?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雙方簽字,雙方各執壹份。年份?月份?從...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期限

這份合同的期限是?幾年。

在合同到期之前?如果甲方指派的法律顧問工作在雙方協商決定的合同期滿後天內繼續進行,甲方應按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小時費用標準和實際延長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壹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資料,均應按扉頁所列的地址和傳真發送。如果任何壹方移動或更改其電話號碼,應書面通知另壹方。

通過傳真發送的,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郵寄的,掛號或者郵寄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北京

法律事務所

代表:代表: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三)

客戶(甲方):

受托人(乙方):

為保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第壹條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對企業生產、經濟和管理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企業要求,對其決策事項進行合法論證並提供依據;

(二)起草、修改、審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交往活動中的合同、協議、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和規章制度;

三、參與處理企業內部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或其他重大糾紛;

4.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提供咨詢服務,審閱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種法律文件;

不及物動詞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7.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交往中的相關問題提供法律咨詢;

八、協助企業有關部門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9.辦理企業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第(二)、(三)、(四)、(五)項委托給乙方的,應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服務方式和期限。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第五條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設備、通訊和辦公條件。

第六條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委托合同,已支付給乙方的費用不予收回。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客戶名稱:客戶名稱:

代表:代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簽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