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難產時可增加15天產假,需醫務部門證明;
2、女職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壹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3、女職工產假期間有權領取生育津貼;
4、懷孕流產未滿4個月者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者享受42天產假。
難產假的權益保障:
1、工資福利:在難產假期間,員工應獲得不低於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的待遇;
2、職位保障:員工在難產假期間,其職位應當得到保留,不得因請假而降職或解雇;
3、社會保險:員工在難產假期間,企業應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確保其社會保障權益不受影響;
4、延長假期:在特殊情況下,如難產後恢復較慢,員工有權申請延長難產假期;
5、法律援助:如員工在難產假期間的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女職工在難產時可獲得額外15天產假,並在生育多胞胎時每多壹嬰兒增加相同天數,產假期間有權領取津貼,流產不滿4個月者可享15天產假,滿4個月者則為42天,所有情況均需醫務部門的證明。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