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不動產合同糾紛、期貨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海事糾紛等。它還包括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涉外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和國際技術合作的糾紛。

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多見於產品質量責任、知識產權等領域。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些糾紛雖然是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些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判決或政府機關裁決,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糾紛無法裁決。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行政爭議?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