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核實等征管手段仍未查明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下落的,或者雖能聯系到企業的會計代理人、納稅人,但不知道、無法聯系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企業為逃(失)稅企業。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在逃(失)稅企業存續和經營期間,將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
2.未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通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已取得異常證明,但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暫不允許抵扣或申請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
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發行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給收款方當地稅務機關處理,具體操作流程另行規定。
擴展數據:
壹、通過對異常戶的清理分析,發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刻意逃離企業。這類企業主要是“逃跑戶”。企業通過故意逃避來逃避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的監管,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不完善來逃避納稅義務。
2.被動異常戶。包括外國法人企業在本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這種企業不正常是因為對稅法的無知,尤其是國地稅業務劃分不清。
3.信息傳遞和征管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異常戶。包括正常註銷、變更或停業的納稅人,由於管理環節增加,稅務機關不能如期辦理變更、註銷稅務登記形成的異常戶。
第二,非正常戶的存在對稅收征管秩序的危害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
1,降低納稅申報率直接影響申報質量。納稅申報率是稅收征管質量考核中的壹項重要指標,而大量異常戶的存在直接影響了這壹指標的完成。
2.非正常戶在零稅負、低稅負經營壹段時間後,不辦理註銷手續,逃避納稅義務,造成正常企業與非正常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市場經濟運行秩序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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