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壹)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並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第四條 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壹)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健康、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第五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第六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壹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夥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夥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夥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壹、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夥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