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訪部門在受理後,問題轉辦至紀檢委。
2. 紀檢委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該信訪事項。
3. 決定受理後,紀檢委應在30日內出具答復意見書。
4. 若信訪人對答復不滿意,可申請復查或復核。
5. 越級投訴被視為無效,可能導致公安介入,並通知當地信訪部門接管此事。
信訪的處理程序:
1、受理階段:信訪機關對來信來訪進行登記,並判斷是否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問題;
2、審查階段:對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進壹步調查或處理;
3、調查階段:對需要進壹步了解情況的信訪事項進行調查,以收集相關證據和信息;
4、處理階段:根據調查結果,對信訪事項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如解釋說明、調解、轉交有關部門等;
5、答復階段:向信訪人反饋處理結果,如果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查或者再次信訪。
綜上所述,信訪事項被受理後,將由信訪部門轉辦至紀檢委,後者需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在決定受理的情況下30日內提供答復意見書;不滿意的信訪人可申請復查或復核,而越級投訴將被認定為無效,可能涉及公安介入並由當地信訪部門接手處理。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壹)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