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檔案工作,促進檔案工作為企業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檔案,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企業應當遵守《檔案法》,依法管理檔案,明確檔案管理部門或者人員,提高員工的檔案意識,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條企業檔案工作應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管理企業制定本企業的檔案管理制度和措施,必須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五條企業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移交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規劃並負責本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利用;
(三)指導企業各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
(四)監督和指導本企業所屬機構(含駐外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六條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企業各部門負責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並定期報送企業檔案部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絕申報。
第八條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完整、準確、系統。文件書寫和載體材料應耐用。文件和材料按照規格排列。歸檔的電子文件應當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壹並歸檔。
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劃定檔案的密級。
第十條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安全保管檔案,切實加強知識產權檔案和涉及商業秘密檔案的管理。
第十壹條企業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對沒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登記造冊,並按有關規定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批準後出售。
第十二條企業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報有關報表。企業要認真做好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檔案現代化應當與企業信息化建設同步進行,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第十四條企業檔案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努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為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提供真實、準確的檔案。
第十六條企業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時,應當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做好檔案處置工作。
國有企業破產時,破產清算組應當妥善處理破產企業的檔案;國有企業分立和檔案處置,由分立企業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對在企業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歸檔造成文件材料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塗改、替換、偽造、盜竊、隱匿、擅自銷毀檔案造成檔案損失或者損毀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起實施。《國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如有抵觸,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