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經營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保險公司不可能配備門類齊全的所有專業人員,而且由保險公司自己評估和鑒定保險事故,
其公正性難以使人信服。於是從事保險事故勘驗、鑒定、評估的保險公估人應運而生。
所謂保險公估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獨立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業務的機構和具有法定資格的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鑒定工作的專家。他們是協助保險理賠的獨立第三人,接受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委托為其提供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服務。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
依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可以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壹般分別應當具有發起人、協議或章程、出資數額、名稱和住所、高級管理人員及公估人員符合規定條件(例如學歷為大學本科)或具有相應資格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保險公估的程序:
由於保險公估人的評估、鑒定結果關系到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問題,因此,我國《保險法》在第壹百二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1)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都有權聘請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2)受聘進行評估和堅定的保險公估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獨立專業機構,個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
(3)保險險公估人應當依法公正的執行業務,評估應有據,符合程序,評估報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公估人的評估和鑒定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即可以雙方約定,但應遵守保險法和價格法、合同法和有關財產評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估的內容:
依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1)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
(2)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3)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公估監管:
為了規範保險公估人的行為,中國保監會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並於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時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估人必經過專門的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
保險公估人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領有執業證書,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公估人執行業務,同樣限以合法的保險業為對象,應有固定的業務處所,並應專設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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