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並支付違約金後,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事實上,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並支付相應違約金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要求高管層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那麽高管層還是要履行的。如果繼續違反約定,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因此,如果離職的高管去了對手公司,即使已經支付了違約金,但沒有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仍然不能留在新公司的相應崗位,否則就是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