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虐待兒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對兒童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淩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雖然我國刑法目前並沒有專門規定虐待兒童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虐待兒童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因為在刑法當中規定了虐待罪,所以當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情節達到壹定的嚴重程度時,法律會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條之壹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