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由以上法條就可以知道,正在接受處分的公務員不能提拔。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除了法律規定,根據新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也禁止提拔: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壹)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也就是通俗說的裸官。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妳,滿意的話還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