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復審程序的形式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復審請求的對象、復審請求的期限、復審請求人的資格、復審費用、復審理由、復審請求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必要時的專利代理人委托書等。
二、專利復審程序的預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1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需要將通過形式審查的復審請求書(包括所附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送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檢查是預檢查。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通常需要在收到案卷後壹個月內完成並作出“審查前意見”。
三、專利復審程序的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審查請求、申請文件以及原審查部門的預審意見進行了綜合研究。
在合議組審查中,合議組壹般只審查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
但是,合議庭發現審查文本存在可以駁回的缺陷,並附有在作出駁回決定前已經告知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和證據的,或者存在駁回決定中未指出的或者與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缺陷性質相同的明顯的實質性缺陷的,可以對相關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根據該理由和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此外,合議庭可以介紹其技術領域的常識或者補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其技術領域的常識證據。
四。專利復審程序的復審決定
復審決定書由審判長根據合議庭的表決結果撰寫,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必要時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名義發送給復審請求人。復審決定涉及的專利申請已經公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予以公開。對於這些應當公示的復審決定,結論是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請求人不服提起訴訟並當庭受理的,在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復審決定將與法院判決書壹並公示。這本書將壹起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