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資產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擔任公司股東會、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法律顧問,就公司重大決策性事務提供咨詢和法律意見書;
2、負責公司各項法律規範的建立,負責公司規章制度的調研和擬定,並持續其改進完善。保證公司的經營、管理依法進行,確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以達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
3、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並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整改建議和意見;
4、列席公司股東會和由公司高管組織、參加的會議,就相關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和發表法律意見;
5、負責公司的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參與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簽訂,對各類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負責對公司合同檔案的管理;
6、擬定、修定各部門、各崗位工作職責;
7、為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對公司員工進行法律培訓,就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相關的法律信。
壹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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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分為兩類,壹類進行正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另壹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1、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壹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它們屬於第壹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自2007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做,不在局限於只對應收購上述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
2010年“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已獲得國務院的正式批復成立,同時隨著國務院即將對原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復,銀紀資產管理公司此時應運而生,2010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將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