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情況的信息。第三條企業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第十二條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開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部門予以更正。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中公開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後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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