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行業整體情況。全市共有24家律師事務所(12市事務所,12縣事務所)。合作辦14,合夥辦9,國資辦1)。2005年全市執業律師226人(市事務所132人,縣事務所94人),全市律師收入8210000元,平均每筆業務收入342000元,市律師36300元,市律師11434元(律師收入核定與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其他中介行業相比,律師的收入水平較低。
2.律師事務所運營成本構成分析(按全市律師事務所平均財務收支計算)。
(1)律師工資和業務費用占律師產生收入的60%;
(2)律師三項強制保險費占律師產生收入的9.2%;
(三)律師福利、工會、教育經費占律師收入的5.5%;
(4)營業稅金及附加占律師產生收入的5.55%;
(5)行政助理工資占律師產生收入的5%;
(6)支付給律師協會的會費占律師產生收入的2.1%。
上述必須支出的項目已占律師收入的87.35%,其中稅費支出占收入的27.35%,這還不包括律師個人所得稅和律師所得稅。律師事務所產生的收入在返還律師辦案費用後,大部分作為稅收貢獻給國家,律師事務所實際可支配收入不到其收入的12.65%。因此,我市大部分律師事務所經營困難,幾乎沒有結余,無法謀求發展。壹些律師事務所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律師人數近年來呈萎縮趨勢。2003年以前,這個城市有250多名律師,去年減少到226名。
(二)律師行業的稅收負擔及其征管。
1,律師行業的應稅收入主要是律師代理費,但具有代收代付性質的費用,如律師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等,也認定為應稅行為,計入其他業務所得稅。
2、稅收征管方式。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別律師事務所實行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為20%)。
3.律師行業繳納的稅目主要有: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除外)。
4.律師行業的實際稅負。營業稅及附加費5.55%。個人所得稅實行包幹核定(合夥人除外),即律師個人按照收入的45%核定包幹工資和業務費用進入稅前成本,其中作為律師業務費用的收入13.5%不計入個人收入,作為個人收入的31.5%適用9級累計稅率(以下簡稱個稅)。合夥人個稅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即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繳納個稅,合夥人的法律服務產生的收入作為業務收入,不享受非合夥人律師支付全部工資和業務費用的政策。合作辦、國資辦按壹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即18%(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27%(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5438+萬元)、33%(應納稅所得額高於65438+萬元)。
5、律師事務所可計入稅前成本和費用的主要項目(查賬征收)。律師工資和壹次性業務支出(稅務機關產生收入的45%,但實際支出遠大於這壹數字,壹般達到60%以上)、營業稅及附加(律師產生收入的5.55%)、職工福利費(工資的65,438+04%)、工會經費(工資的2%)、職工教育經費(65,438+0。醫療保險費(工資的7%)、失業保險費(工資的2%)、接待費(律師收入的0.5%)、廣告費(律師收入的2%)、宣傳費(律師收入的0.5%)、行政助理工資(合夥人除外)、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車輛費以及律師經營管理所必需的協會會費等。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律師是“高收入”行業,稅收定位不現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6月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57號),這壹定位和實施措施是否準確、恰當,值得商榷。我國律師面臨著案件少、收費低、稅負重的困境,收入對大多數律師來說並不高。從以上律師收入可以看出,我市律師也不例外。將律師行業定位為高收入行業,是社會對律師經濟狀況的誤解。律師行業內部貧富差距大,發展極不平衡。除了少數律師,大部分律師都屬於中低收入階層。少數代表多數的定位方法不準確。對於律師的高收入,不能只看表面的收入,還要考慮他的風險承擔和支出,尤其是隱性支出。將起步晚、執業環境差的律師行業定位為“高收入”行業,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
(B)沒有針對律師的特殊稅收政策。
1.律師繳納的稅目和稅率參照其他服務業,但不享受其他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由於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不同,納稅主體不平等,導致同壹行業稅負不同,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基本原則。合作社和國有企業轉介的壹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轉介的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的辦案收入和營業收入沒有區分,而是全部計算為合夥人的營業收入,導致合夥企業稅負相對較重,與鼓勵合夥企業發展的政策相違背。
(3)稅收征管要嚴格規範,忽視扶持和發展。
1.與其他行業相比,律師行業的稅負更重,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和隊伍建設。近年來,我市律師人數呈減少趨勢。如交通運輸、建築施工、郵電通信、文化體育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律師行業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5%的營業稅稅率。建築業所得稅稅率為1%,而實行核定征收的律師所得稅稅率為3%。
2.事實上存在雙重征稅。雙重征稅是壹個復雜的概念。通常,重復征稅是指同壹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對同壹納稅人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多次征稅。重復征稅帶來的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這裏主要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如果重復征稅是對同壹納稅人征稅造成的,顯然對同壹納稅人重復征稅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質量。專職律師辦理案件時,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支付的代理費作為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律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律師從代理費中領取工資和業務費後,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對於壹筆收入,實際上交了兩次稅,應該是壹個重復征稅的問題。
3.自1998年全面改制以來,我所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律師辦案成本(65438+律師收入的03.5%)較低,客觀上不能滿足律師辦案的需求。律師的職業特點決定了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所以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律師辦案的交通費、通訊費、印刷費、接待費等。間接費用是指律師執業前投入的時間和財力,因選擇律師職業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的機會成本(《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兼職),以及在執業中為提高自身素質、擴大案源所必需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考察交流、廣告宣傳、活動接待等費用。在辦案成本的構成中,間接成本的比重往往大於直接成本。間接費用具有待攤費用的性質,與辦案成本沒有直接關系,但需要在辦案過程中分期攤銷。稅務機關只考慮了律師辦案的直接成本,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成本。
5.律師事務所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不能滿足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需要。律師有企業的壹般特征,但又有其特殊性。它為委托人提供的是智力勞動,而不是有形商品,律師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沒有考慮到這壹特殊性。律師的辦案工資和壹次性業務費用低(主要是業務費用低,不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律師繼續教育成本過高,1.5%工資的職工教育費遠遠不能滿足“充電”的需要;律師產生的2%的廣告費,0.5%的業務推廣費,0.5%的接待費,遠遠不能滿足律所業務推廣和活動接待的需要。
6.按月征收執業律師所得稅是不現實的。根據現行政策,律師當月取得收入時納稅,收入多稅率高,收入少稅率低,無收入不納稅。但是,律師壹年的月收入是不穩定的,有時甚至壹兩個月沒有收入。律師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無視每月費用的扣除,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壹些建議
制定專門統壹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降低稅率,減少稅目,公平稅負,促進律師行業發展。
(壹)法律職業性質的科學定位。律師行業具有交通、郵電、水電等基礎設施行業的特點和重要性。與之相比,只是有形無形的差別。律師在基層為普通人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業發展是否健康完善,直接關系到老百姓能否享受到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關系到基層的社會政治穩定。隨著法治中國建設的加快,法律服務必將成為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就像坐車、買房、用手機壹樣。因此,有必要對律師行業進行科學定位。制定壹套完整的、切實可行的、能夠促進律師行業發展的稅收征管制度。
(2)科學設置律師事務所成本費用科目。
(1).鑒於律師行業成本費用構成不同於壹般生產企業的特殊性,應大幅提高接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培訓費、律師辦案工資、包幹業務費的稅前比例。
(2)、律師的執業風險應作為稅前扣除。律師行業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律師執業的壹點點失誤,往往會承擔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責任。為此,司法部要求所有律師事務所從執業風險中提取收入的5%。但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律師執業風險溢價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
(三)解決律師行業重復征稅和稅負不公問題。
(1)如上分析,壹個律師的代理費實際上是分兩次征稅的。律師的案件來源不確定,每月收稅不考慮沒有收入的月份扣除律師費,增加了律師的負擔,也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因此,建議取消律師事務所營業稅,以律師辦案收入為基數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鼓勵律師行業的發展,降低稅率。
(2)允許合夥人的辦案收入在稅前扣除。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合夥人的辦案收入不像其他專職律師那樣作為辦案成本稅前扣除,而是直接計為業務收入。其實合夥人有雙重身份,既是老板,又是律所的員工。鑒於律師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機械地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
(3)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律師稅收負擔應該統壹。不同組織形式的律師從事同樣的工作,但由於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不同,適用不同的稅負是不合理的。建議統壹稅負,取消合夥企業個稅,統壹為企業所得稅。
(4)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律師行業發展。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講政治”是律師執業的基本要求。律師的工作往往圍繞著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所以律師執業具有壹定的公益性。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發揮了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糾紛的作用。律師對於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鑒於律師行業的特殊性,應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律師行業發展,其稅負與交通等基礎設施行業相當或略低。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免征企業所得稅。至少對新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給予2-3年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