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逃避銀行債務

逃避銀行債務

法律解析:是指惡意逃廢、中止、消滅銀行債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債務人),以及與債務人共同逃廢銀行債務的機構(以下簡稱附屬機構)。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逃廢債機構名單管理辦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逃廢銀行債務:

(壹)通過改制、重組、合並、分立、增減註冊資本、解散、破產、撤銷、隱匿、轉讓資產等方式損害銀行債權;

(二)通過異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或轉移資產,損害銀行債權的;

(三)通過開立多個賬戶或者轉移賬戶,故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管,導致銀行貸款本息難以收回的;

(四)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不清晰的產權擔保,或者惡意拒絕辦理擔保手續的;

(五)未經債權銀行同意,處分銀行債權的抵押(質押)物,損害銀行債權的;

(六)隱瞞影響銀行債務及時償還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化,致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態的;

(七)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的;

(八)不償還債務,拒絕簽收銀行催收單據;

(九)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

第八條附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認定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壹)簽訂了擔保合同,但未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擔保義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

(二)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通過改制、重組、合並、分立、增減註冊資本、解散、破產、撤銷、隱匿、轉讓資產等方式損害本行債權的;

(三)濫用股東地位控制債務人,惡意抽逃出資,轉移債務人的資金和財產,削弱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四)有其他幫助債務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