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壹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原因
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幹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調查組同時認定,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