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證明原則應該提交哪些證據?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證明原則應該提交哪些證據?

壹、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舉證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作為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對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壹般都很到位,能夠及時預測證據的力度和證據鏈是否完整。比如證據優勢原則、證據證明事實的蓋然性原則的運用,都是其他專業人士無法企及的。這些證據原則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適用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已經有所運用,審查指南也規定可以參照民事訴訟中關於證據的規定。因此,律師在結合無效理由組織證據或反駁對方證據方面具有壹定優勢。當然,前提是律師必須了解專利,了解專利無效程序的特殊性,了解專利無效的本質,尤其是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和專利申請文件公開性的知識。因此,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律師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方面應該會有更大的作為。第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證據?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的提交有特殊要求。第壹,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時有證據要求。二是對無效宣告請求受理後的證據提交有要求。第三,有超過。1.受理無效宣告請求時的證據要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並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3章規定,“請求人未指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全部證據指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上述規定表明,受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時對證據的要求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對證據的提出要求明顯不同。《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明確指出,合議庭通常只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不僅是程序能否啟動的形式要件,也是無效宣告請求能否成功的關鍵。2.無效宣告請求被受理後提交補充證據的期限。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舉證期限具有重要意義。壹旦舉證期限超過期限而未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審議,往往會成為影響這壹無效宣告程序成敗的決定性因素。2.1.申請人證據:《考試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條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的相關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後壹個月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壹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壹)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並在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的相關理由;(二)在口頭審理辯論結束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技術領域的常識性證據,或者公證書、原件等用於完善證據法律形式的證據,並在此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理由。(三)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其中文譯文的提交期限適用於舉證期限。2.2、專利權人的舉證《審查指南》第三章第四部分4.3.2規定:“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但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技術領域的常識性證據或者公證書以及用於改進證據法定形式的原件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結束前補充。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指明其提交的證據。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證據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證據舉證期限。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指明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從《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中,我們發現專利無效宣告的證據要求與民事或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要求明顯不同:必須指定舉證期限,必須指定提交的證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務部編的《新專利法詳解》第420-421頁的解釋,壹方面,請求人應當說明所提供的每壹份證據的用途,即證據的用途。另壹方面,請求人至少應該有證據支持宣布專利無效的每壹個理由,例如缺乏新穎性。索賠人不應提交任何對其請求毫無意義的證據,也不應提出毫無根據和無效的索賠。也就是說,請求人應當將提交的證據與無效宣告理由相對應,專利權人應當根據該證據具體說明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能不予考慮。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只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不必說明具體理由。我們可以留給審判根據案件的要求來明確提交證據的目的。顯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的提交要求沒有那麽嚴格。3.對於逾期證據的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考慮逾期增加的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可能”並不是完全被忽略,也就是說,法律上仍然有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考慮”的自由裁量權,道路並沒有被堵死。該條規定可以這樣理解:如果請求人在期限內“補充理由或者補充證據”,“不考慮”體現的是壹般原則,“考慮”則是例外原則。但何時“考慮”法律、行政法規並未明確,這就給專利復審委員會解釋如何執行專利法第66條留下了空間。會導致復審委員會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導致請求人對證據的突然攻擊,導致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搶著打,影響審理質量,對專利權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