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證券法是新中國的第壹部專門調整證券市場活動的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對規範證券市場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證券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證券法》起草工作始於1992年。促成《證券法》出臺的重要原因之壹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這壹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規範證券市場的意願占取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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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