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油、化工和電力等企業廠區以及海洋內的燃氣管道,燃氣用戶自用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及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管道包括城市燃氣管道和天然氣長輸管道。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全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市住房建設、發展改革、經貿信息、規劃國土、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城管、海事、應急、氣象、城建檔案等部門和機構,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成,分管副市長擔任第壹召集人,市住房建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第二召集人。地鐵、水務、電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列席聯席會議。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的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下列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及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實施市燃氣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應急演練;監督管道燃氣企業制定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制度並落實相關保護措施;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並負責組織整改,查處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知識宣傳工作。
區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指導下,主要承擔下列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及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實施轄區燃氣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應急演練;組織開展轄區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知識宣傳工作;組織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協議(以下簡稱安全保護協議)的協商和簽訂工作。第六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燃氣管道沿線區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處。
發展改革、經貿信息、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城管、海事、應急、氣象、城建檔案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保障,組織或者配合整改轄區內影響燃氣管道的安全隱患。第八條 主管部門在對燃氣管道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現場開展監督檢查,調查、詢問有關人員;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嚴重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銷施工許可或者提請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依法吊銷施工許可或者工程監管手續,也可以提請相關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第九條 市政府設立燃氣管道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燃氣管道安全,並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對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依法制止和給予行政處罰。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投訴、舉報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管道燃氣企業不依法維護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
主管部門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實名投訴人、舉報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到現場制止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依法采取處置措施。第二章 燃氣管道規劃和建設第十壹條 燃氣管道的規劃應當符合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第十二條 燃氣管道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燃氣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第十三條 燃氣管道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分段建設的燃氣管道工程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分段規劃驗收。
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