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非內幕信息知情人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
2、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規範現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批準公司上市時存在走訪和審計不實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推薦人未履行審計責任。在二級市場,投資機構與上市公司聯手擡高股價、操縱股市,部分投資機構利用紙媒網絡,披露虛假信息誤導市場。
3、規範治理的途徑和手段:壹是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讓投資者獲取真實的上市公司信息,改變和扭轉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二是提高上市公司上市質量,保薦機構應承擔審計責任; 3 規範上市公司並購活動;四是創新監管方式手段,解決新問題要有新思路;五、個人投資機構、私募機構違規操作擡高股價、操縱股市的行為壹經發現,應及時糾正。必要時,要嚴厲打擊,絕不姑息,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4、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證券發行審批制度。證券發行上市監管的核心是發行決策權的歸屬。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實行審批制。審批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時,不僅應當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並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還應當要求發行人提交有關發行證券的申請。申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5、信息公開制度。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過完全公開、公平的制度,保護公眾投資者免受欺詐和非法操縱。所有國家都要求以強制性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價值判斷,防止信息濫用,監督經營管理,防止不正當競爭,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證券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發行信息和證券上市信息的披露。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信息披露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證券發行上市推薦制度。除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外,證券監管部門還將推出持續信用監管和“冷處理”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