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範圍
壹、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壹)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二)非居民個人
是指不符合居民個人判定標準(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非居民個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征稅範圍
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包括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壹)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後,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5.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津貼、補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翻譯,審稿,書畫,
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會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