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調整是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1〕15號)要求而進行的。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劃定,我市執行第四類標準,由之前的每月最低710元/月上調為850元/月。其中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3元/小時。
據了解,我省決定從2011年3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相應提高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本次企業最低工資調整,全省平均提高18.6%,並將原來的5類標準減少為4類,取消了個別市轄縣和縣級市標準,采用全市統壹標準。其中第壹類提高18.2%,增加200元;第二類提高19.6%,增加180元;第三類、第四類分別提高17.3%、19.7%,增加140元。
市人社局表示,各地、各單位要依法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進壹步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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