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清恒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產生從越南組織嬰兒到中國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犯罪意圖。2010年,在與被告人黃曼麗相識後,黃清恒和黃曼麗***同實施了數次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廣東省出賣的犯罪行為。 2011年,被告人黃清恒、黃曼麗與被告人阮氏軍達成***同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以非法獲利的***謀後,逐漸與被告人莊存、阮黃玲、李亞花、陳天祝草簪、阮氏碧秋、阮氏雪貞、蘇雄彬、高瑤、林燕玲、林賽珠、陳氏萍、鄭斯旭、彭齊信、阮氏紅、陳國興、林耀得、黃加好、彭貴、洪碧琴、史振寶、余越華等人形成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從越南經中國廣西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 其中,被告人黃清恒主要負責聯系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並安排被告人陳天祝草簪、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內以及中國廣西東興市至廣東省揭陽市、汕尾市之間的接送。 被告人黃曼麗主要發展了在東興市從事摩托車載客生意的被告人鄭斯旭等人,到東興市下灘嶺碼頭及水文站碼頭接送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婦女,再將她們帶到東興市區交接中轉或安排搭乘客車至廣東省揭陽市。
被告人阮氏軍發展了趙美嫦(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阮氏雪貞、蘇雄彬、李亞花等人,負責到廣西東興市接嬰兒回廣東省汕尾市交給被告人莊存、林燕玲、阮氏紅等人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