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薦代表人實際上就是上市後備的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壹個中介的角色,它相當於是計劃上市企業的壹個代表,代表其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進行上市。壹般壹家企業提出上市需求之後,首先就會選定有保薦資格的券商,然後券商會派出保薦代表人為企業做相關上市的盡職調查,其中包含工商登記、財務報告等調查的內容。然後就是審計會計師和律師進場收集資料盡調,出相關審計報告和提出壹系列法律問題;然後保薦代表人會協助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革,並且編制招股說明書,制作相關上市申報材料,按照要求詳細表述企業歷史沿革、業務和技術、財務、等相關信息。證監會壹般做出預審反饋,對需要進壹步改善的地方,保薦代表人會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相對的完善。
法律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2、最近3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5、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6、中國政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