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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優化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建設知名旅遊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規劃引導、產業扶持、服務保障、市場規範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相協同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旅遊業發展的投入和扶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實行旅遊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旅遊資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基礎設施維護、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旅遊業發展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宣傳推廣和規範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介、行業培訓和交流等服務。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引導第八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普查、評估,建立規劃編制、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所需的旅遊資源數據庫。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的要求,組織編制市旅遊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旅遊發展規劃編制縣(區)旅遊發展規劃。第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鄉村旅遊規劃和發展鄉村旅遊應當將鄉村旅遊與新農村建設以及美麗鄉村、旅遊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等建設相結合,加強鄉村旅遊道路、停車場、通訊網絡、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綠化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管理。第十壹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工業旅遊、文化旅遊、體育旅遊和生態康養旅遊等產業融合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工業旅遊規劃和發展工業旅遊應當突出城市工業歷史文化底蘊、特色工藝流程展示、重點企業形象宣傳,開發特色工業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對工業產品生產源頭的體驗消費需求。

編制文化旅遊規劃和發展文化旅遊應當挖掘西楚文化、大運河文化、紅色文化、酒文化以及其他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等歷史文化元素,結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傳統戲劇、民間手工藝等,開發特色文化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文化領域消費需求。

編制體育旅遊規劃和發展體育旅遊應當借助健身休閑運動、體育賽事活動等體育元素,開發特色體育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健身、運動和遊覽的消費需求。

編制生態康養旅遊規劃和發展生態康養旅遊應當利用旅遊度假區等區域的生態資源,結合醫療保健資源,開發特色生態康養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休閑、度假、養生的消費需求。第十二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河道岸線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並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